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承担签约疏忽责任。合同中的疏忽有很多种,比如故意隐瞒事情、提供虚假信息签订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等。每个人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