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为避免纠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立遗嘱为避免纠纷,有以下地方需要注意:
(1)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方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签名。
(2)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限制
遗嘱的见证则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情况下成为必要。不仅如此,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也有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很多当事人往往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的不够详细或不够具体,此时律师见证显得尤为重要。
遗嘱订立不当的,不但不能避免纠纷,还可能加深这种纠纷。因此,订立遗嘱前,有必要咨询一下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