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竞业禁止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竞业禁止,即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就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在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对象是指职位,并不是特指某个人。
二是约定的竞业禁止。如核心员工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如有则构成竞业禁止。故在对核心员工的上述问题进行核查时,就会更具有针对性,不仅要核查核心技术人中的承诺声明,还要广泛调查核心技术人员的社会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其公司的任职等等;不仅要调查组织架构和具体职位的设置,还要核查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等等。
为了预防可能的违反竞业禁止的风险,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行合适的规定;其次在公司章程中对违反法定竞业禁止行为的后果进行明示;最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让相关义务人明确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性质、范围和带来的后果。约定竞业禁止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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