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关于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问题,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2)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即第三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
二、财产分割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均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属于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