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消费保管合同有什么规定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消费保管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3、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
4、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齐白石的画、从一批解放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XX一辆。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5、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
6、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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