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财产保证。
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立法机关制定保险法时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如果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达不到这一最低限额要求,即不足二亿元,保险公司不能成立。可见,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般要求。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理赔,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资本金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无形财产资本。这里的实物和无形财产,必须是可以评估作价折算为货币的实物和无形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里的实缴是指实际交付,实缴货币资本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而实际交付的货币。
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中有实物资本或无形财产资本,而在需要用这部分非货币形式资本进行理赔时,还要先折价变卖,再以变卖后的货币赔付保险金,这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是说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货币资本,股东就不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针对所有保险公司作出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每个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尽相同,经营规模也有大有小。对于业务范围宽、经营规模大的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二亿元,也就是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