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抽象规定和相关概念模糊,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带来相当的困惑。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定义

  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浅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案例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上列合同存在着书面、口头等形式。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概念,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可视为是合同诈骗罪的雏形规定,其中有“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公私财物”的提法。现行刑法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使其脱离了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而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范畴,从此意义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反映市场交易内容的债权和物权合同,而不应包括诸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时,由于刑法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新设立了集资、贷款、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卷、保险诈骗罪等罪名,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自然对上述内容予以排除。实践中利用如抵押、质押、合伙、承包、租赁、联营、买卖、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进行诈骗,必然侵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构成本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无效合同,也可以是有效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摄影、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诈骗罪法条中表述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谓签订即是签字、订立之意,两者相合自然得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