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主体特征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具体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③、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征
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仅为生活消费者
消费者知情权主体只能是消费者,而且仅为生活消费者。消费者行为目的为生活消费而非为生产消费,已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确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生产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它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产的结果是生产出了新产品,因而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消费,而是作为生产本身。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生活消费,而不调整生产消费。
2、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仅为个体自然人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有争论。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仅指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如中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即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社会成员,而单位是有组织的群体,并不像个人那样处于弱势地位,单位无特殊保护的必要。当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位可以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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