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跟外国人的婚姻走不下去而需要离婚的时候,就属于涉外离婚。涉外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方面发生了麻烦,需要打官司,那么要些涉外离婚意见书。本文为大家介绍涉外离婚意见书范文。
涉外离婚意见书范文
原告: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
现在住址联系电话:
现因我诉XXX离婚一案,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我自愿与XXX解除婚姻关系。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XXXxp由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zZZ元。
3、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A、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上财产分割方式为
B、夫妻共同债权包括......,分割方式为
C、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承担方式为
4、离婚后房屋居住问题,
以上内容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出具人:
年月日
涉外离婚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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