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香港女孩张*如无助地站在凄惨的车祸现场,拼命地哭喊着。她和妈妈刘*珍一起从香港去河源市紫-金县的外婆家探亲,没想到此行却成了她和妈妈的永别之旅。

  事故发生在3月26日下午2时28分,一辆从深圳东湖车站开往紫-金县的大客车行至省道S120九和镇旱笼路段时,与一辆对面过来的拖拉机相撞,坐在客车中的张*如妈妈刘*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如今,刘*珍的遗体还在殡仪馆放着,死者的哥哥刘*方和丈夫张*才为了她的死亡赔偿金四处奔波。

港女内地车祸亡赔偿标准引争议(香港 失踪多久可以认定为死亡)

  死者丈夫索赔150万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称,拖拉机驾驶员会车时占道行驶,造成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大客车驾驶员忽视行车安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刘*珍及其他车祸伤者无须承担责任。

  死者丈夫张*才提出150万元的索赔。他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妻子在香港的实际情况,他应该得到200多万元的赔偿,但按紫-金当地标准最多只能赔40万元。为此,他多次往返内地,却一直没有结果。肇事车所属运输公司的经理称,150万元太高,要打官司解决此事。张*才找过香港粉岭警署,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按紫-金当地标准赔偿

  紫-金县公安局范-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死者是香港居民,只要家属和车主同意,交警部门愿意为他们调解。范-副局长说,主要是双方在赔偿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两个车主已经达成共识,希望以低于深圳的标准进行调解,那就是赔80万元左右。为此他们还专门打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河源市公安局请示,请示的结果是只能按照紫-金县当地的标准赔偿。

  4月1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答复,经集体讨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等规定,“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中已明确了对香港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赔偿标准遭遇“断章取义”?

  紫-金县公安局认为,此案应该按照

  ■律师说法

  建议按中间标准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认为,根据现实情况,赔偿“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很难实现。“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是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或者经过政府部门统计的平均消费水平,但香港的平均消费水平没有按内地标准统计过,所以不能说以当地收入水平作为赔偿标准。如果法院能按照高于紫-金当地标准又低于香港的标准判决,就会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