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的,即不管累犯人在刑罚执行中表现如何,都不得假释。
法律咨询:
您好,15岁那年在同学家拿走了价值一万元的金戒指和金项链,被派出所行政处罚过,现在18岁这年我把邻居家的门撬开,拿走价值2000多元的白金项链一条,现在取保候审,请问我能判缓刑吗?要判多少年,判几缓几?我这是累犯吗?
律师解答:
缓刑希望比较大,不属于累犯。
相关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可以成为累犯适格主体太过于苛刻。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只是从罪质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但对累犯主体的适格性则未作特殊要求。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我国刑法未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的适格主体之外,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及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这显然有点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国累犯制度中的不得假释有失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的,即不管累犯人在刑罚执行中表现如何,都不得假释。首先,它不符合我国的假释理论。假释是一种在刑罚执行部分,根据犯罪人狱中的改造和悔罪表现,判断其是否“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决定是否对受刑人适用的行刑制度。判断是否适用假释的时间前提,是刑罚已经执行了部分,只有在刑罚已经执行了部分后,才能根据犯罪人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改造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假释的适用。行为人是累犯,固然表明其再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但这并不等于,后罪之刑期执行了部分后累犯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仍然较大,以至于适用假释“确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起决定作用的应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部分后的教育改造和悔改表现,而并非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的人身危险性;纵然犯罪人是累犯,也并不必然表明不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仅仅因为构成累犯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否定了所有累犯者适用假释的可能性,是与我国假释理论相违背的。其次,它违背了我国累犯制度和假释制度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促进累犯人的教育改造和改过自新。累犯制度的设立,并非仅为了给与累犯人较重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促进累犯人的教育改造和矫正改善。我国刑法却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完全剥夺累犯者通过积极改造争取提前出狱的希望,必然损害了累犯者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其结果自然也违背了累犯制度和假释制度的促进改造、鼓励自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