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亲生父母需要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的话,为避免出现借送养之名行拐卖之实的情况出现,此时对送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并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终送养就是变成立的。那法律中规定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呢?各位不妨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二、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生父母的送养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未成年人的年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典》第1096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作为亲生父母一般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其实都是不会将自己的孩子送人的。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因为对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其实从这点上也能不免出现那种出卖子女的情况出现。当然,此时适当的给予亲生父母一些补偿也是允许的,不会被认定为拐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