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拔高的离婚率,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以追求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通过调解,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比法院一纸判决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法院离婚案件调解既可以在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调解工作中做到“三个坚持”:

  一、调解工作坚持攻心为上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要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婚姻运行状况,问询产生离婚诉求的直接导火索,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做好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工作。以退为进,避实就虚,从而舒缓当事人的紧张、焦虑情绪,抑制离婚冲动,引导当事人以更为理智的心态面对婚姻红灯。唤起旧情,消除隔阂,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调解工作坚持以和为贵审判人员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个家庭及这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要形成“劝和不劝离”的主导思想。即使在确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也应通过释法明理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点。

  三,调解坚持以公正为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价值准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要将自已的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人。调解应客观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结合具体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离婚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如何调解离婚案件)

  “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这应该是每一个审判人员办案所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在案件审理中,遵循调解原则、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是保护当事人的需要,也是审判人员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