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类型

  按照区分原则,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第一是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就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与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所创设的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不同请求权的结果有哪些?

  当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抵押合同上担保义务等三种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无关时,抵押人仅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规定,抵押人应承担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2.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例如抵押物被查封的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损失时,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无论抵押人是否违反抵押登记的义务,根据区分原则,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也就是说,只要主债务人未依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债权。所不同的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

  合同的生效只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建立在违法并且是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平等的前提之下而且由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生效,但是如果是抵押权要生效,首先必须要合同生效,并且同时要双方去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这时候抵押权才开始生效,否则只有一项手续,抵押权是不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