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后该份额应该怎样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后该份额应该怎样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李大的父亲生育三子女,李父出世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12万元。为了继承份额与李二和李三发生争执,李*便以请求分得四万元存款的主张起诉两兄妹。可在法院宣判前,李三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为此,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针对李大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得到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观点:李大起诉时请求是分得四万元遗产,不可支持变更(增加)其诉讼请求,即李二可分得六万元遗产。即使增加请求,也得另行再起诉。

  第二种观点:李三明确放弃财产继承的份额,李大和李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彼此享有均等比例继承权。

  【管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只是明确了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的时限等情形,说明法律规定支持继承人一般可以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其二、《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章节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形的,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既然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将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何况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又为何不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办理呢。

  其三、《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解释为当出现其中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就意味着不放弃的所有继承权利人的继承份额相对增加,如果有明确表示部分放弃的,是继承人自己的权利。

  其四、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在其没有具备继承法所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得遗产的情形下,符合“一般应当均等”原则。

  其五、即使《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后,没有明确规定出该份额的财产的处理规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处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