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二、工作职责
1、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2、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3、向委托人介绍、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仲裁机构,委托对有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仲裁;
4、接受产品质量举报,结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四、受理范围
1、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于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五、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投诉办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六、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
七、申诉途径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销售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涉,以求得解决;如生产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也可直接向生产者交涉,说明质量状况和受损情况,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