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企业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城市1]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X]元;[具体城市2]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X]元。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多种因素,旨在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具体日期]起开始执行。各企业应在此之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资核算与发放符合新的标准要求。
三、相关要求
-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调整职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等特殊项目。
- 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 各地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充分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关乎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就业环境。
[通知部门名称]
[通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