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
一、什么是第三者
什么是法律上的第三者呢?
顾名思义,是指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一方的行为人。如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行为人单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
我们平时所说的婚外情,如果仅是追求婚外性刺激,而不是结婚的目的,不构成第三者。
二、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
对于第三者法律是否应当予以惩罚,这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相关部门还为此召开过若干次研讨会。有学者提出第三者插足可以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对此行为予以惩罚;另有学者提出法律不应当过多地干涉私人生活的空间,对第三者进行惩罚是法律的倒退等等。由于每一种意见后面都有许多的理由来支持,彼此又争持不下,因此最终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条文规定,你的要求在婚姻法上并无直接的依据。
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原则。《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总的来讲,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你母亲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生活需要等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也是一条原则。所谓过错,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厌旧或重婚等行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对配偶有打骂、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恶意遗弃的行为等。
在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需要弄清楚这个第三者所扮演的角色,如果只是出轨婚外情,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这个时候就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就会构成重婚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