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民事责任内容有哪些调整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对民事责任作了以下调整:
(1)增加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进一步明确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并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前提下,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权利人作品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经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如果未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者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种情形,不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而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
(3)在取消关于法定赔偿的前置条件——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的规定,同时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将惩罚性赔偿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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