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可以委托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行政处罚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程序,故应当是可以委托的。且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一节有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而对于送达程序,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包含了由代理人代收这种送达类型。以上规定均证明,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委托代理这一问题,法律上的态度是宽容、默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听证和送达之外的其他程序,均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能否委托代理人,但只要代理权的设立合法合规,行政机关并无禁止的理由。因此,总的来说,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对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进一步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