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当公开,但是也有不公开的情形,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行政复议不仅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审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一、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点特殊的原则:
复议公开的原则:
依据要公开,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及相关的规则规章应当公开,并且必须公开;
程序公开,行政复议阶段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全部公开,虽然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是其审理的过程、审理的当事人、处理的结果,以及当事人如果对结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请救济的途径,均需要申请进行公开;对当事人、原机关的身份也应当予以公开;
材料公开,对当事人与原处理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如果案件有第三人参与,且提交了相应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公开,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处理的理由和情况。
不公开的情形:在行政复议过程当中可能还存在所涉及的证据有关于当事人的隐私或者是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布的可以申请不予公布,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公布的决定。
合法性,行政复议的审理机关是政府单位,其所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是需要基于事实,根据法律来进行判断的。不仅需要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主体是否合法,同时需要判断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且该行政单位是否有越权或者是没有处罚权等情形;
1、及时性:行政复议应当注意审理案件的效率,行政复议主要起到的是监督作用,其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行政复议的主要责任之一是提高工作的效率。
2、准确便民性:行政复议是对原机关作出决定后的监督与审查,为了更好的保证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其职能不能产生更深的矛盾,即一般复议不加重处罚。同时复议机关的决定,同时国家公权力的象征,需要根据准确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不能随意处理;
3、原决定机关负主要证明责任:因为复议机关与原机关都是上下级关系,对法律、法规、文件等运用,原机关需要承担向复议机关说明具体理由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方,那么可能会造成申请方搜集证据困难,举证容易受阻等情况。故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兼顾效率的情况出发,举证责任进行如此分配;
4、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除非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为了躲避被处罚,利用该手段拖延处罚时间,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影响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