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构建完善的行政救济机制对于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行政救济并非法定用语,行政救济的定义、范围目前学术上也并无定论。关于行政救济的含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权利侵害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权利缺损而实施的救济。这种观点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狭-义说认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后依法提出申诉,由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其予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救济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的,因而简称为行政救济。广义说则认为,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因此,行政救济是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这两种观点都认为行政救济是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权利缺损实施的救济,只不过前者在主体上只限行政机关,强调的是主体,即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后者在主体上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其强调的是客体,即对行政的救济。
另一种是“自我矫正说”。此观点认为,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不将行政救济与行政权力造成公民权利缺损相联系,而将行政救济看作是对行政行为的矫正制度,既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于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而直接地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也包括通过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将行政救济看作是监督行政。
本人认为,“权利侵害说”主要强调了行政救济恢复或弥补受损合法权益的救济功能,忽视了行政救济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的监督制约功能,而“自我矫正说”正好相反,主要强调了行政救济的监督制约功能,忽视了其权利救济功能。要正确理解行政救济的含义,必须从以下几点来入手:
首先,从行政救济的功能看。行政救济必须具备两种基本的功能:一是权利救济功能,即能够排除不法行政行为侵害,恢复或弥补受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制约功能,即能够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排除,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