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产生原因
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是忽视了实体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属登记;对有些房产在没有进行过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登记。二是因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多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赠与、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行政登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大部分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都隐含着较为复杂的民事、刑事等诸多矛盾,特别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这种争议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仅依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审查,并办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行政争议。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科学的房产登记制度。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所以亟待出台或细化法律和规章,或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应当制定以公示、公信力为价值目标,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案件规律。应当明确房产登记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在立案时,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有效的诉讼,使纠纷通过最快的诉讼路径得以解决;在案件审理时,尤其是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加强诉讼调解,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适用培训等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对相关问题法律理解的一致和对案件处理的共识,促使房产登记行政机关正确用权,认识到当前行政登记行为中存在的审查不严等问题,及时解决已引发的纷争,达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统一。
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民行交叉”问题的认识,建议尽快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权属争议,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的局面,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