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宽与公益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在法律上是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制度,即在原有惩罚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也要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判断,对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规定,是处罚总原则。

  首先,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从宽政策可以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但是并都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从轻还是减轻要综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虑。

  在下列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应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与公益诉讼的关系是什么?(认罪认罚从宽与公益诉讼的关系是什么意思)

  1、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或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

  2、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较主动、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反之,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较轻,就是暂且不考虑犯罪人的情况和他犯罪以后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情况,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犯罪较轻的“可以”而不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否免除处罚,除了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所自首的犯罪是否较轻外,还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否悔罪。犯罪人自首后,要免除处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自首的犯罪必须具备较轻的客观条件;二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悔罪的主观条件。如不具备主、客观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表明只能无条件的遵照执行,没有灵活性,审判机关必须对他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在法律上是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制度,从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给予了误入歧途的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此制度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提前和家人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