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实生活中,随着子女法律意识的增强,已出现不少在校学生,特别是大学生请求父母支付生活费的案例。从案例反映情况来看,子女认为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的理由主要是在校读书,没有工作,无法养活自己,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范畴,故父母有义务支付生活费。而父母则以子女不听话、已经成年应当自食其力等理由,拒绝支付生活费。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曾细化为“一个前提,三种情形”。一个前提即父母有给付能力,三种情形则是:(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由于该法条并未对在校就读的学历教育范围作出区分,故成年子女只要在校就读,就往往依据该条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这显然与学历教育的现状不符。我国现有学历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普通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2)相当于普通高中等级的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教育;(3)相当于大学本科教育等级的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大学等教育。其中参加自学考试、成年教育和网络大学等教育形式的成年子女本身就不需要全日制在校就读,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范畴。即便在全日制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俭学等形式独立完成学业。可见,对上述情形中的子女一般没有必要支持其有关抚养费的请求。
为此,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限制规定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强调的是该成年子女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第二种情形是该成年子女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由此可见,在校就读的子女有权请求抚养费的前提是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这里的高中学历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学历,也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级别相当于普通高中学历的学历教育。但不包括普通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大学等学历教育。因此,已参加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子女,原则上不能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相应地,在校就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三:一是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18岁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三是该成年子女虽在校就读,但已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