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互利互惠的生意“联姻”,孰料成型产品“迷途走失”,生产企业在承担巨额违约金后,随即向承运商追索货物、追偿已经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3月13日,这起承揽、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精心审理下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承运企业为自己的转委托行为导致的巨额损失买单。
货物丢失无奈支付违约金
2007年8月底,新疆乌鲁木齐市客户段-宏与南充市**服饰公司签订服装承揽加工、运输合同,约定由**服饰公司按照段-宏提供的样板为其生产男装长袖T恤、短袖T恤和男装短袖衬衣,并由**服饰公司负责承运该批货物,还约定了交货时间、地点、收货人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服饰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了全部产品的生产加工任务。由于**服饰公司不具备运输企业资质,遂委托南充市**运输公司将该批产品运至新疆乌鲁木齐,按合同规定交验收货人。2007年11月22日,这批总价值近42万元的服装由**运输公司装运启程前往新疆。
2个月过去了,承揽加工、运输合同已经到期,而新疆客户段-宏依然不见货物的“影子”,多次催促**服饰公司按期履约。**服饰公司见客户催问,心急如焚,一方面向客户言明“货物已经启运,请注意查收”;另一方面多方派人打探货物去向,均无功而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段-宏要求**服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1月30日,**服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段-宏违约金12.5万余元。
连环托运合同牵出诈骗案
无辜支付巨额违约金后,**服饰公司遂与承运商**运输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货物丢失损失41.8万元和违约金损失12.5万元。经多方交涉无果,**服饰公司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运输公司辩称,对**服饰公司所受损失应当按照《货物运单》上背书条款第三条“丢失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货物部份运费的3倍”赔付,对**服饰公司的货物损失不予承认也不愿赔偿,这引起了**服饰公司的强烈不满。这批货物到底去了哪里?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灭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案件承办法官遂依职权调取证据,力求查明货物的真正去向,明确相关责任人。
经过多方努力,承办法官查明:该批货物承运竟先后经过了3次“转托”,最终落入了骗子之手,已被非法销售近三分之二。原来,**运输公司将近42万元服装运到成都后,没有再亲自承运,而是在未取得**服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多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服装从成都运往乌鲁木齐。而多普货运公司在未严格审查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下,转委托张-勇等人运送该批货物。孰料,张-勇等人却以假身份证与多普货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早有预谋的张-勇等人将货物运至内江林家场一货场存放,并大肆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