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方法。一种方法是,首先排除一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一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一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二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高一个或者若干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一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比如,对一般抢劫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人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至6年;抢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高至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高至8年(这里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至6年。这样,对于一个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自首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一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一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与审判实例相比,显然量刑偏高。
第二种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节,首先根据作案次数确定基准刑。即抢劫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1年,如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从轻的幅度可以设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6个月。用这种方法推算,对上述抢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
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相对科学并切合实际一些。不难看出,第一种方法以起点刑作为量刑基准,如遇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时,也只能判处起点刑,而体现不出从轻的幅度。第二种方法的科学之处在于,首先根据作案次数将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分成两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在相应的较小幅度内,根据其他情节再调整刑罚量,这样量刑的准确性相对较高。因为,对抢劫犯罪而言,作案次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量刑要素,法条中已明确将多次抢劫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将抢劫作案一起和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不作区别,量刑规则的科学性即无法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