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为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在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可以看出,《物权法》对遗失物回复请求权规定了两种期间,针对拾得人的期间是无限期的,针对受让人的期间为二年。
第一种期间是物权消极权能的必然要求,应该毋庸置疑。
第二种期间的制度设计虽然过于笼统、缺乏确定性,提出期间起算点不太合理以及没有明确遗失物被受让人占有期间所有权的归属,但是对《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有益补充。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基础理论明晰要考察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期间的制度价值,首先要明确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作用及性质。众所周知,遗失物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有着密切联系。
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所以首先要分析物权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方能明晰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作用及价值。物权请求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如何?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物品丢失后,我们可以请求找回。遗失物找回是一件很复杂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在行使请求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有序行使,不能暴力取回,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