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网上集资诈骗这种情况,您可以选择在你住所地(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报案,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人住所地(犯罪行为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报案,无论在哪里报案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受理之后,如果发现不属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
你在本地报案,经侦不受理是错误的,你再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也是错误的。只要你坚持报案,他们两个都应该受理。如果不受理,让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持通知书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如果他们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督查部门去投诉他们。
相关知识:网上集资诈骗的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综上所述,网上集资诈骗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和受害人是一些暴富心理,很轻松就可以骗到很多人。待诈骗到一定金额后就会关闭平台或账号跑路,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追回来钱财的。所以,一定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来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