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立法目的
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选择应当邀请的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
首先,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按照国际通行规定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这两种招标方式,国际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开招标从程序和操作方式上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原则,是公认的最简单、最省钱、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采购方式,因而,无论是在世界各国还是国际性组织都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广为施行。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限制使用邀请招标还有一个原因是,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操作性复杂,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采购周期更长。据意大利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意大利和欧盟受指令规范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成本一般为3000万里拉(约15000美元),邀请招标的成本平均为1亿里拉(约50000美元)。公开招标的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87-97天。邀请招标的周期较长,一般为112-122天。
国际上,邀请招标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资格标,第二阶段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指令》和《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要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选择这一采购方式的原因。如果原因不成立,必须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其次,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完善对邀请招标的管理。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招标实践工作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使人们产生错误理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方式,约束力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讲要低。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正因如此,在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以种种理由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邀请招标方式。自招标投法实施以来,邀请招标成为主流的招标采购方式,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假招标、人情标、串通投标等,招标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对邀请招标方式中邀请对象选择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