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抽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酒驾抽血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3、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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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对人身自由以及财产住宅的权力限制方面,而酒驾抽血并不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并且一般情况下检验酒驾用到抽血的形式也非常的少见, 如果觉得对抽血行为不满意的可以联系律师,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