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结论种类有哪些
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二、检查笔录怎么认证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
(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
(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发现有违法情况应要求予以纠正或补正,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凡发现有关笔录不是客观记载而是无根据的推测,或遗漏重要的勘验、检查内容,应要求说明情况并予以补正或进行重新勘验、检查。
3、把勘验、检查笔录与案内的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分析,审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发现矛盾和疑点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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