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本票可否开给自己

  可以。当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一个人的时候可以开具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本票。但如果单位的银行本票申请人是单位的话则不能。

银行本票是否可以给自己开(银行本票是否可以给自己开具发票)

  银行本票的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所以个人也能使用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1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二、本票包括哪些内容

  本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6项。与汇票相比,由于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所以仅少了付款人一项。本票的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与汇票相比,因为只有即期本票,所以少了付款时间一项。同时,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所以如果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的可以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则同汇票完全一样。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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