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中约定“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

  1.原则上是有效的,这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订立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权衡各种利弊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若对合同条款不持异议,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法律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买受人在有多种厂家的产品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该条款,属于买受人权衡各种利弊之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是放弃相关权利的承诺。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五种法定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只要存在其中之一,该合同就可以被认定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若存在以上五种情形之一,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以上五种情形中,(一)、(二)、(三)、(五)项比较容易判定,第(四)项的界限比较模糊,认定起来掺入的主观因素比较大。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以上五种情形,则该合同就排除了无效的可能性。

  2.若经营者在该商品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鼓励自主创新,禁止以任何手段阻碍技术进步,也禁止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某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即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会被禁止。我国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即:(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比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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