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市劳动局负责管辖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市)劳动局负责管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章工人招收招聘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报劳动部门备案,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劳务市场自行招收、聘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工人的条件,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严禁招收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工人,应先从中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原有职工中择优聘用;在聘用职工满足不了生产需要时,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聘;在我市公开招聘工人,应当优先招收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待业人员;在本市招聘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时,也可以在外地招聘工人,但所聘工人户口、粮食关系不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我市各单位在职工人的,除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要岗位无人代替的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允许流动。第八条中方企业同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企业原有职工未被聘用的,由原企业负责安置。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各单位在职工人的,对原出资培训的单位应偿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填写《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后,其标准文本报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生产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合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过试用,不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十五天以上擅自离开本岗位,而自动离职的;(四)职工因劳改、劳教被企业除名,或者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被企业除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