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合法行为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集会,其他情况下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此外,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注意事项
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此外,还应注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时间及地点限制:
(一)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2、国宾下榻处;
3、重要军事设施;
4、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公民行使公民权力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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