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安徽召开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宋孝贤在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了上述两起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经抗诉由无罪改判有罪的案例,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实际上,如今有了最终结果的这两起案件前后均经过了三次判决、两次抗诉。其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治安联防队因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权,联防队员显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那么,这两起案件中的三名联防队员为什么又被科以此罪呢?

  让我们先从案件本身说起。

  李绍岭,原系安徽省涡阳县马店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贾文华、徐兵则为该所治安联防队员,三人于1997年5月在对一起盗窃案疑犯罗某进行审讯过程中,为逼取口供,李绍岭默许贾、徐两人持械对罗轮番殴打,致罗在派出所内死亡。此案经涡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李绍岭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宣告其无罪;对贾、徐则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人共同负担民事赔偿。涡阳县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后,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了民事判决部分。维持的理由是李绍岭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贾、徐系联防队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李绍岭也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判决生效后,阜阳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院经审查认为,对李绍岭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贾文华、徐兵根据李绍岭的指派参与审讯,其对罗殴打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李用暴力逼取口供,均具有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虽然贾、徐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身份,但其在实际参与审讯活动时,与具备主体身份的李绍岭配合默契,属共同故意犯罪,应以刑讯逼供罪对二人定罪处罚,遂于1999年12月提出抗诉。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利辛县。该县张村派出所民警凡春绪、纪贺伟及该所聘用民兵(其实际作用类似于治安联防队员)任志飞、韩某(诉讼中已因病死亡),亦在侦破一起盗窃案中实施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一审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凡春绪、纪贺伟作出有罪判决,却宣告任、韩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对凡春绪等4人全部宣告无罪。2000年6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对凡、纪宣告无罪属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以任、韩不具备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判其无罪也是错误的,任、韩系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均应对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非司法人员为何犯刑讯逼供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