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对于因非法同居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但最高法院的此司法解释,仅是非法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后的事后救济处理措施,未能在源头上起着预防、遏制、威慑之作用。因此,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对策研究不应仅限于事后的法律处理,还应着眼预防工作的研究。
1、加大我国民法典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遵守民法典的自觉性。务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宣传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使广大人民在新旧婚姻家庭制度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使婚姻制度家喻户晓,让人们自觉遵守民法典制。
2、加大对非法同居者之制裁立法。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非法同居者之制裁条款,如拘留、罚款等措施。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对非法同居者以违害社会主义民法典制行为论处,法律有了规定,对以身试法者将起到震慑、预防之作用。
3、对中学生开展民法典制宣传教育。建议在中学生政治法律常识课中开设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民法典制教育的课程,让青少年提前了解我国现代民法典律制度,正确理解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的权利,以达到知法、守法之目的。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发生纠纷,受害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还应对青年女子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制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4、建立有效的预防非法同居监督机制。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对非法同居行为的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社区青年人婚姻状况予以登记摸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同居行为者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劝说或向有关婚姻监督机关举报,让非法同居者无所遁迹,无地立足,让其处在社会谴责、社会监督的汪洋之中。
5、对于已达婚龄者,如有同居行为的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履行手续的,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对于同居期间已达结婚法定婚龄的,应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6、禁止婚姻登记机关附加收取养老保险费。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自愿登记结婚的,登记机关必须无条件予以登记,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这种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法典制执法大检查,对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登记机关及行为人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