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7日晚上,一段数名赤膊男子电击一女子的视频在网上传开。时长不足1分钟的视频片段显示,在一房间内,一名赤膊男子不断电击一名毫无反抗力的女子,旁边还有三四名男子拿着手机在围观拍摄。
男子电击女子背部发出的声响、女子撕心裂肺式的叫喊,让看过视频的人揪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施暴与围观男子不时发出的嬉笑声,恶劣行径令人发指。
有网友称,根据视频里的对话口音,当事人应该是江苏南通通州人。视频中,施暴男子曾问被电击女子“还跑吗?还回去吗?”,女子在被电击后回答称“不回去了”。因此,部分网友猜测,事件可能与女子被几名男子胁迫卖淫有关。
不过,由于信息太少,视频中男女的身份、女子为何遭受电击等情况,暂不明了。因此,涉案男子目前暂被认定为有非法拘禁嫌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律知识】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刑拘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视频中男子电击受害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罪名应从两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第二,造成的结果必须是“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采用了非法拘禁的手段控制受害人人身。
结合本案,涉案男子在非法拘禁受害人过程中还对其实行电击,对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属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至于涉案男子是否涉嫌拐卖妇女或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而拘禁受害人,还有待案件的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