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周**伙同程**、程*进、李*(均已被判刑)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老南岗村以被害人郝××偷东西为由,强行闯入被害人郝××的租住处,对郝的住处进行搜查。随后,程**对被害人郝××进行搜身,从郝××的身上搜查一部手机,并质问郝××该手机是否系其盗窃所得。郝xx予以否认,程**以自己的手机损坏为由将郝××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的供述、同案犯程**、程*进、李*的供述、被害人郝××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及住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非法搜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犯程**、程*进、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常 *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麻*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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