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业主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 ,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对于单个业主而言,他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

  二、业主知情权包括哪些?

  对于业主委员会掌握的有关材料,业主享有知情权并有权要求查阅。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该条款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同时,保留了一个“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兜底条款。此外,业主们也可根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去向业委会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进行查询。对于建筑区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的使用及收益情况,业主拥有相应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