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东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一级537949.6元,二级484154.64元,三级430359.68元,四级376564.72元,五级322769.76元,六级268974.8元,七级215179.84元,八级161384.88元,九级107589.92元,十级537949.96元。
2、农村居民:一级187434元,二级168690.6元,三级149947.2元,四级131203.8元,五级112460.4元,六级93717元,七级74973.6元,八级56230.2元,九级37486.8元,十级18743.4元。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十、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37949.6元;农村居民187203.8元。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十一、丧葬费:27842元。(若只是伤残,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5万元,伤残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1万元,十级0.5万元。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十四、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东莞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