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的“定金”指的是如果卖房者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和“定金”谐音的还有一个词儿“订金”,不但发音一样,含义也非常接近,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这两个词儿没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词儿细细品来就有一点区别。“定金”含有定下了、定了的意思,而“订金”有预订的意思。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定金应该书面约定,卖方违约时,是需要双倍返还的。而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如果卖方违约,无法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通俗点讲,也就是无需双倍返还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综上所述,定金与订金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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