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政法规包括》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它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这一法规的存在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宏观把控。例如,条例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在大型企业集团中,总会计师可以凭借其职权协调各部门的财务活动,保证财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等进行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该条例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这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比如,在上市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条例规定,准确地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进行列报,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后才能对外公布,这样可以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依据准确的财务信息作出合理的决策。
这些会计行政法规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们与会计法律、会计准则等共同构建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