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 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很为难 判决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保险业内部,对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持不同意见。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类情形是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若要保险公司埋单,不但无法惩治肇事者,而且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不过,老张承认,这一观点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诸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说“醉酒、无证驾驶”等可以免责。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便退一步讲,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数额也应按‘ 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分项原则进行。”某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分“项目 ”的,且每一项赔付金额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赔付总额为12.2万元。以上述案子为例,由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按照该分项原则,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只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即赔付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