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下称征稽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签订了联合进行路检路查偷漏养路费的协议。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员会同民主桥派出所民警在旅顺口区三涧堡镇设路卡进行路检路查工作。下午4时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驶入设卡路段,发现前方路口有路检,就调车头向洪家村方向行驶。参加路检的两名民主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驾驶吉普车随后前往追查。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食杂店门前拐弯,由于车速过快,失控撞断路边水泥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砸碎李某头颅致其当即死亡。

交通事故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死者李某的妻子王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赔偿李某抚恤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万元。

  被告征稽所答辩称:我单位进行路检路查,是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行车偷漏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进行查处,是职责行为。李某违章驾车,因惧怕检查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断电线杆死亡,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征稽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路口设卡路检查稽偷漏养路费情况,其行为系正常执行公务。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之夫李某无牌照驾车,即驱车尾追查明情况,其行为并非违法。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之夫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理应主动停车接受路检,而其为规避被告征稽所检查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因此,原告王某诉请被告征稽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据此于1997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交通征稽所和派出所联合上路检查偷漏养路费的车辆,这属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李某为逃避追查而撞死,原告认为与二机关的追赶行为有关。但这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由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途径解决。

  本案二机关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对行政相对方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欲获得赔偿,应首先向实施追查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如果该机关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原告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赔偿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和合同引起的损害,而非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