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可以对赔偿的事由先行调解,如果事故不能完全确认责任的 ,可以待责任认定书发出后,再进行调解或者是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如果双方就赔偿的事由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对肇事者触犯了刑罚的,对其提起的公诉由检察院进行起诉,其提交的材料也不需要当事人去考虑。
二、一般受害者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双方纠纷的,一般属于赔偿的民事纠纷,故按照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证据材料的提交:
1、证明身份情况,需要提交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被告的身份证明不能获取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
2、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明材料,即该诉讼的原因是什么,其一般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确认,该证据材料一般认定为法定材料,除非被告另有相关有力证据才可以推翻;
3、受害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交医院的相关病例(一般对医院登记有一定的要求,特殊情况除外)、诊断意见书、住院材料等;如果导致受害者伤残的,需要进行鉴定的,则该受害者应当提交鉴定材料(该材料一般要求具有一定登记资质的鉴定中心才可以出具),以及医院开具的处方药的单据等,才能充分证明医疗费用的来源出自于交通事故;
4、产生的护理费等,需要受害者提供需要进行护理的有关诊断意见书,如果意见书中没有载明的,也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证明病人有需要进行护理的必要的证据,同时应当提交证明经过护理的事实,即支付护理费的票据材料;如果没有相应票据,但是存在事实的,在无法确定护理费具体金额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地平均水平地护理费酌情进行判断;
5、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该类费用一般不是必然产生的,但是如果有存在以上费用的必然性,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票据进行证明,同时应当对其存在的必然性承担充分说明的义务,同时其费用的金额应当适当,不应高于一般的生活必须水平,比如说患者需要每天额外补充维生素,但是其补充的维生素金额每日高达1000元,但是根据一般的医学建议没有必要服用如此价格高昂的营养品,所以其虽然存在支付营养费的事实,但是也不一定全部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6、误工费,该类费用的认定标准有相关的文件,其计算的天数,也需要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养建议书等综合判定和计算;
7、其他费用,比如说造成受害者受伤严重的,需要进行术后康复,可能在其之后可能会产生康复费,但是现在不能提交相关的票据进行佐证,该情形一般法院可以进行调节,如果不能调节的,需要受害者在产生之后另行起诉,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为了防止侵害者无力支付高昂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