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1、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岳父母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3、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二、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1、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2、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三、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特殊”
(1)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
(2)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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