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

  试用期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适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其延长决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朱某进入上海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约定月薪人民币5000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试用期自20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试用期内月薪为4000元。另双方约定,朱某在试用期内的销售指标为十万元,如丁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该销售指标视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朱某在试用期内仅完成6万元的销售指标。单位认为朱某虽然未完成销售指标,但综合表现尚可,故与朱某另行约定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至10月31日,朱某仍未完成十万元的销售指标,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朱某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与单位协商不成,遂向某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与朱某约定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公司一直延长试用期(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

  单位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将朱某的试用期延至10月31日止,在试用期内朱某未完成销售指标,根据双方的约定,视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单位是合法解除,不需支付赔偿金。

  朱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只能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单位与其约定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朱某与单位约定试用期的上限为二个月,双方虽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朱某2014年10月1日至31日系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试用期内员工,而单位2014年10月31日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时,朱某的试用期已过,故单位适用该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裁决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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