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未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2年10月8日,某区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及损失18万元。判决书生效至履行期限届满,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12月20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3月19日,C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已于2003年1月18日与B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放弃对C公司的30万元债权。C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结果:法院依法冻结

  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根据2002年11月20日某县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被执行人B公司在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0万元。区法院遂于2003年1月23日对B公司在C公司的上述权益依法冻结。

  律师说法:

  本案实际上是关于执行中如何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就是对财产加以改造、毁损、外部的加工变形等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但此处所说的处分仅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因为债务人从事的毁弃等事实行为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所以债权人不能提出撤销。

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必须是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另一个前提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产生效力,财产已经或者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我们认为,如果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就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之相反,即债务人在实施该行为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认定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也就无权干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对此作了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了。

  综合上面的介绍,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